开庭原告要怎么说话,是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产生纠纷开庭的,需要注意的内容有:
1、在法庭上对借贷金额、利息的计算方式要准确无误的陈述;
2、如实向法庭陈述,双方借贷发生的起因、经过、利息的约定、出借人还款情况;
3、对于被告人主张的抗辩提出相关证据进行论证。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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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包括其他的案件开庭流程一般包含以下程序:
1、宣布开庭;
2、核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身份;
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员的回避;
6、法庭调查阶段,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
7、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被告逐一进行质证。再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8、法庭询问阶段,原被告之间可以互相发问,再由主审法官进行提问;
9、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第二轮辩论;
10、陈述最后意见,如事实清楚的,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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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开庭,原告需要陈述本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与法院和被告就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原告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者经法庭许可,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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