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什么疾病不宜结婚

不宜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即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例如,艾滋病、梅毒等;
(3)指定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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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结婚的疾病有:
(1)严重遗传性疾病。即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例如,艾滋病、梅毒等;
(3)指定精神病。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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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患以下疾病不能结婚的: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一般情况下,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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